“塔石藝墟”攤位報名

攤位報名章程

塔石藝墟

攤位報名章程

 

文化局將於2022年11月17日至20日及24日至27日在塔石廣場舉辦“塔石藝墟”活動,廣納手藝創作愛好者展示其原創作品。

  1. 攤位資料:
    1. 攤位將設於塔石廣場;
    2. 攤位將免費借予入選者於活動舉行期間使用;
    3. 每個帳篷尺寸為5米 × 5米,兩至三個攤位將共用一個帳篷;
    4. 文化局將免費向每一攤位提供摺椅兩張、長枱(尺寸為1.5米 × 0.6米 × 0.745米)一張、風扇一把、攤位名稱橫額一條、篷內照明光管一支及可接駁獨立電插蘇一個。
  2. 報名要求:
    1. 報名者必須持原居地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且必須為品牌的持有人或產品的設計者之一;
    2. 產品須為原創設計產品,可同時包含文化藝術體驗服務,且產品或服務不可含有暴力、色情、恐怖或侵權成分;
    3. 出售產品款式數量不少於10款。
  3. 入選辦法
    1. 如符合第2點要求的報名人數超出設定之攤位數量上限,文化局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入選者名單;
    2. 未入選者將列入候補名單;
    3. 雖符合第2點要求,但經確認曾於上期“塔石藝墟"活動期間,遲到或早退達三次或以上,或曾缺席一天或以上的報名者,將列入候補名單;
    4. 雖符合第2點要求,但因曾於上期“塔石藝墟"活動期間銷售或提供含有暴力、色情、恐怖或侵權成分之產品或服務,或不符合第2.2點之產品及服務,而被記錄在案的報名者,將列入候補名單;
    5. 完成第3.1點所指的抽籤後,將進行候補名單抽籤,以決定候補次序;
    6. 倘有正選報名者未能參加,將按候補抽籤名單排序順次替補。
  4. 報名日期:2022年8月24日至9月14日
  5. 遞交申請報名者必須於報名日期結束前提交報名表及表格内所需求的資料,否則將失去報名資格。
  6. 活動將配合特區政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政策,包括取消或調整活動模式,並以文化局的公佈為準。
  7. 所有活動參加者必須遵守由文化局根據特區政府衛生部門發出的相關防疫指引。
  8. 其他:
    1. 報名者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僅作為是次活動之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2. 報名者須確保其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各資料當事人已知悉收集之用途。
  9. 查詢電話: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399 6289或8399 6292。
  10. 保留權利:文化局對載於本章程的條款保留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022年1月修訂版

攤位營運細則

 

  1. 藝墟活動旨在為創作人提供展示平台,因此攤位只允許銷售原創、原設計產品或提供文化藝術體驗服務;
  2. 攤主只能銷售或提供經本局核准的產品或服務,並須符合現行法例規定;
  3. 如欲增加產品或服務種類,須提前向本局申請批准,獲批准後方能銷售或提供所增加之產品或服務;
  4. 攤主不可銷售或提供含有暴力、色情、恐怖或侵權成分之產品或服務,或不符合《塔石藝墟攤位報名章程》第2點之產品及服務,將被即場禁止提供,並記錄在案;
  5. 攤主應保證所銷售或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均為原創,沒有侵犯著作權和第三人的其他權利。如有任何對文化局因此而提起的爭訟,攤主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文化局因此而受到的所有損失;
  6. 如因侵犯第三人著作權而令文化局成為爭訟的對象,攤主應協助文化局參與訴訟;
  7. 為了預防和避免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規定,尤其有關規範對外貿易活動的法律規定,倘違反可引致刑事或行政責任,攤主應特別遵守以下法規之規定:
    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
    第43/99/M號法令(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核准之《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經第97/99/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8. 為加強食安管理,飲食攤位的攤主必須出席由文化局為是次活動舉辦之食品安全衛生講座,否則將取消擺攤資格;
  9. 攤位倘存在零售行為,須遵守第16/2019 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及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相關規定,除可豁免情況外,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取定額澳門元1元的費用。
  10. 攤位須遵守第9/2021 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尤其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須以可見、清楚易讀及毫無疑問的方式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及計量單位,供消費者預先查閱。同時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標示。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當消費者提出要求時,經營者須發出已支付商品或服務價金的收據。
  11. 文化局鼓勵攤主自行佈置攤位,但攤主必須正確使用攤位,禁止以任何形式改建攤位;
  12. 在攤位內擺放和存放任何物品,概由攤主自行承擔責任及須顧及公眾安全;
  13. 若攤位內有任何損毀,需盡快通知在場文化局工作人員;
  14. 攤主和其協助人員必須在活動期間佩戴由文化局發出的“塔石藝墟"工作證,以資識別,並須於活動結束後歸還;
  15. 攤主須確保所聘用之人士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之規定;
  16. 攤主須每日依時簽到及簽走,並確保活動期間全程營運;
  17. 文化局工作人員將進行巡場及記錄攤主或其協助人員之出席情況,若發現在活動期間無理缺席、遲到或早退,將有可能影響再次參加活動的資格;
  18. 沒有合理解釋或無法提供因正當理由而缺席的證明文件(如生病須提交醫生紙等),視為無理缺席;
  19. 攤主不得轉讓、租借或以任何形式將攤位分予其他品牌使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將被即場禁止,並記錄在案;如情況未有改善,將影響再次參加活動的資格;
  20. 如暴雨、雷暴警告信號或懸掛三號風球時,根據並按照文化局發佈的消息,所有戶外活動將暫停或取消;
  21. 懸掛八號風球時則所有活動取消,文化局有權基於公眾安全理由將攤位移走;
  22. 倘導致公物損壞,文化局將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23. 塔石藝墟活動時間表及注意事項:

日期

時間

事項

內容

注意

11月17至18日及

24至25日

(週四及五)

16:00

-

17:00

暫存倉

開放

攤主最早進場時間為16:00(週四及五)或14:00(週六及日 ),並可隨即營運。

.攤主到場時應與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交接程序;

.所有攤位當天必須於17:00(週四及五 )或15:00(週六及日)之前全面進入營運狀態;

.攤主及其協助人員必須佩戴由文化局發出之“塔石藝墟”工作證,以資識別;

.暫存倉僅開放予持有文化局發出之“塔石藝墟”工作證之人士進出;

.倘有關物品出現遺失或損壞等情況,攤主須自行承擔後果。本局不建議攤主使用暫存倉存放其個人財物或貴重物品;

.暫存倉於每日關閉後不能作任何存取。

11月19至20日

26日至27日

(週六及日)

14:00

-

15:00

11月17至18日及

24至25日

(週四及五)

17:00

-

22:00

 

 

藝墟正式開放

 

 

11月19至20日

26日至27日

(週六及日)

15:00

-

22:00

11月17至20日

24日至27日

22:00

-

22:30

收拾

攤位

攤主及其協助人員須於藝墟結束後收拾攤位。

.攤主及其協助人員離場時應與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交接程序。

11月21日或

11月28日

10:00

-

12:00

暫存倉

開放

攤主須完成提取所有存倉物品。

.此時段結束後,暫存倉內尚未提取之物品將交由文化局處理。

  1. 因“塔石藝墟”而開展之活動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放棄由其他地區的法院審理,一概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具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 文化局對載於本細則的條款保留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022年8月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