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许可

按照经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号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号法令——核准对特定经济活动发出行政准照之制度之规定,制作及导演以本地区为主题或背景、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之影片、纪录片或广告片,须在拍摄前二十天,向文化局申请拍摄许可。该拍摄申请同时涉及其他公共部门时,须获得相关部门申请许可。

但如属下列的情况者,便不须进行有关的拍摄申请:

  • 由政府公共机关或公共机构制作及导演之影片;
  • 在社会传播媒介范围内,为新闻用途而进行之拍摄。

* 申请项目内容倘涉及拍摄申请协调服务以外之政府部门及私人管辖地点,需申请单位自行向涉及部门和私人地点提交申请文件。

拍摄申请协调服务

为简化申请者于拍摄申请期间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之申请程序,文化局联同十个政府部门合作,向申请单位推出“拍摄申请协调服务”。参与“拍摄申请协调服务”的政府部门包括:旅游局、体育局、海关、消防局、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交通事务局、民航局、海事及水务局、文化局及市政署,由文化局担任接受申请部门及咨询部门,参与“拍摄申请协调服务” 之全体十一个部门均为回复审批部门。

拍摄许可申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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