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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号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号法令——核准对特定经济活动发出行政准照之制度之规定,制作及导演以本地区为主题或背景、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之影片、纪录片或广告片,须在拍摄前二十天,向文化局申请拍摄许可。该拍摄申请同时涉及其他公共部门时,须获得相关部门申请许可。
但如属下列的情况者,便不须进行有关的拍摄申请:
* 申请项目内容倘涉及拍摄申请协调服务以外之政府部门及私人管辖地点,需申请单位自行向涉及部门和私人地点提交申请文件。
为简化申请者于拍摄申请期间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之申请程序,文化局联同十个政府部门合作,向申请单位推出“拍摄申请协调服务”。参与“拍摄申请协调服务”的政府部门包括:旅游局、体育局、海关、消防局、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交通事务局、民航局、海事及水务局、文化局及市政署,由文化局担任接受申请部门及咨询部门,参与“拍摄申请协调服务” 之全体十一个部门均为回复审批部门。
一户通用户帐户系统 进入申请
本系统仅供已于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注册之澳门居民及实体账号登入及使用。
为简化申请者於拍摄申请期间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之申请程序,文化局联同参与“拍摄申请协调服务”的政府部门合作,向申请人/单位推出“拍摄许可申请平台”。参与部门包括:旅游局、体育局、海关、消防局、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交通事务局、民航局、海事及水务局、文化局及市政署,由文化局担任协调及谘询部门,参与“拍摄申请协调服务” 之全体十一个部门均为回覆审批部门。
申请人/单位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有效帐户登入以进行申请。
部份申请项目受相关规定所限,以个人身份登入之用户将不具申请资格。
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为本申请而提供的个人资料及文件会用作处理本申请、服务统计、研究或登记用途,并将储存於本局的系统内,且用作处理本局所提供的各类服务申请。 为审理申请之目的,有关资料可能被转交予相关有权限实体,基於履行法定义务,有关资料亦可能被转交其他有权限实体,申请单位有权依法申请查阅、更正或更新上述资料。 本局人员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将会作出保密及妥善保管的措施,直至该等资讯使用完毕及保存期结束,届时有关资料将按现行法律规定销毁或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