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許可

按照經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制度之規定,製作及導演以本地區為主題或背景、需在公共街道進行拍攝,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別效果及火器之影片、紀錄片或廣告片,須在拍攝前二十天,向文化局申請拍攝許可。該拍攝申請同時涉及其他公共部門時,須獲得相關部門申請許可。

但如屬下列的情況者,便不須進行有關的拍攝申請:

  • 由政府公共機關或公共機構製作及導演之影片;
  • 在社會傳播媒介範圍內,為新聞用途而進行之拍攝。

* 申請項目內容倘涉及拍攝申請協調服務以外之政府部門及私人管轄地點,需申請單位自行向涉及部門和私人地點提交申請文件。

拍攝申請協調服務

為簡化申請者於拍攝申請期間可能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之申請程序,文化局聯同十個政府部門合作,向申請單位推出“拍攝申請協調服務”。參與“拍攝申請協調服務”的政府部門包括:旅遊局、體育局、海關、消防局、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交通事務局、民航局、海事及水務局、文化局及市政署,由文化局擔任接受申請部門及諮詢部門,參與“拍攝申請協調服務” 之全體十一個部門均為回覆審批部門。

拍攝許可申請平台

一戶通使用者帳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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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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